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这两处变化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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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第8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该决定迎来第二次修订(该《条例》于1990年发布,2024年3月完成第一次修订),删除了第三十五条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规定,修改了第三十七条给予处分的表述。
《条例》修订内容具体包括: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今天恰逢新规施行,小知和大家聊聊对这两处修改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为何删除了相关时限的规定? 

2024版《条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2026版《条例》除了修改表述外,删除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的时限规定,是不是意味着没有时限规定了?其实不然,小知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因此,并非删除了时限规定,而是“依法”申请。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表述简洁清晰,执行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为何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2024版《条例》第三十七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小知检索发现,“行政处分” 是传统概念,主要依据已被废止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对象仅限行政机关公务员,范围过窄。2026版《条例》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依据的法律至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前者是后者的配套法律,适用对象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相关人员(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作出的是政务处分。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可能还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2026版《条例》与时俱进,视情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展望 

新《标准化法》对我国标准化工作作出了十六项重大制度设计,比如扩大标准覆盖范围、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等,这些重大设计目前在《条例》中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期待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来源:标准知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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