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标协发布我国首个《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培训与能力确认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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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培训与能力确认管理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该团标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由广东联塑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暨南大学、广州市海珠区淙学职业培训学校、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该团体标准的发布对于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优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运行,提高运转效能及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快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形成由近7000家机构,约30万从业人员所组成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才队伍,为我国污染控制和环境质量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人员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根本,人员能力不足将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转效能及数据质量。



  现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标准、法规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虽提出了人员上岗培训及能力确认的要求,但未明确不同岗位应掌握的技能,也未规定能力确认的详细方法。现有的标准难以区分细分化的岗位职责,更无法确认不同岗位的能力要求。经查阅有关资料,目前国内尚无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属全国首个《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培训与能力确认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培训与能力确认遇到的难题,团标起草人员从实际情况入手,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分类和定义、岗位能力要求、各岗位适宜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各岗位人员的能力确认方式及能力维持、监控。该团标对人员能力确认规定了详细的方法,规定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能力确认,确认的方式包括自我声明确认、书面考试确认、技能考核确认;该团标对关键岗位的人员作出监控方案,这些人员自上岗后可周期性地对其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进行培训及考核,确保其人员能力持续维持。当监控结论为具备能力时,可继续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当监控结论为具备能力但不熟练时,需做相应培训后方可上岗;当监控结论为不具备能力时,需要转岗或再培训。


  专家组评审认为,该团标的编写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与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协调,标准结构合理,送审文件齐全。该团标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培训与能力确认标准的空白,该团标的实施将为各机构迅速、有序地开展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工作提供了充分详实的依据,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和技术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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